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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个人名誉法律责任

2022-08-09 336人已浏览
  • 杨文斌律师

    杨文斌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仲裁、司法鉴定、文书撰写、执行、保险服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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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损害个人名誉法律责任: 1、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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