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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有财产

2023-01-07 4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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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家专有财产: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5、无线电频谱资源;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7、国防资产; 8、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9、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10、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11、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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