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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相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因此,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并非只要退还给对方,就一定不按受贿处理,还要看退还行为是否具有“及时”性。对于什么是“及时”,应当根据案情综合判断,比如请托人将钱款夹杂在书面材料中一并交给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事后才发现,发现后立即退还给本人的,就可以认定为“及时”退还,不按受贿处理。对于收受财物后,因为听到一些“风声”,担心自己“东窗事发”,而不得已退还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分情况判断。如果合同解除后,合同还未履行完毕,那么终止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或者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等。
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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