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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小孩的看望权是怎样定义的?

2024-06-24 1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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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看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娃儿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娃儿看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有生活的权利。当事人主张变换小孩抚养权的诉讼花费限定是50元--1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限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娃儿的父或母,有看望娃儿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看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父或母看望娃儿,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看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看望的权利。《诉讼花费交纳办法》限定:第三章交纳准则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准则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准则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牵涉财产分配,财产总额不超出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出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牵涉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出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出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出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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