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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征地补偿被截留的法律规定是怎么的?

2024-05-17 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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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因此,征收土地按照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以耕地为例,征收耕地的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该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需要进行区分,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主体,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直接支付被被安置人或者经其同意后,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 土地补偿费要用于被征地人。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 (十五)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 (七)项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颂,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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