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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的的滥用职权罪体现在什么方面

2024-05-31 1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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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作为的的滥用职权罪体现在哪些方面 职务犯罪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即“不该为而为之”,多数职务犯罪都是以作为方式构成的,比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不作为,即“该为而不为”,有些职务犯罪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比如玩忽职守。有些职务犯罪既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而增设的罪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 一、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本人没有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二、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某个事项作出决定进行处理; 三、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擅权妄为、超越职权是对职权的滥用,应履行职责而拒不履行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也是对职权的滥用,与作为犯罪相比,不作为犯罪是以作为义务为存在前提的,但不是所有不作为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是犯罪,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才构成犯罪。 一、具有作为的特定义务。法律意义上的特定义务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具体到职务犯罪,则主要是前两种义务。 二、有条件履行上述义务而拒不履行,发生了法定的危害后果。 三、不作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前面提到的案例,被告人明知自己的不作为不符合职业要求,有条件履行职务要求的义务却不履行,致使该矿的非法开采行为得以隐瞒、延续,致使公共财产、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不作为滥用职权的本质特征是故意不履行义务,而其不作为滥用职权和作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的危害性往往是一致的。比如一个罪犯从监管场所脱逃,可能会有几种情况: 一、监管人员故意打开门窗,指使罪犯脱逃; 二、监管人员眼见罪犯脱逃,既不追捕、也不报告。 三、监管人员疏忽大意,没有发现罪犯脱逃。此三种情形都造成了罪犯逃脱监管的后果,前两种达到私放罪犯的目的,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属于滥用职权。后一种情况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过失,一个是故意。如文前所述案例中,如果安检人员没有察觉煤矿的非法活动而酿成重大责任事故,则构成玩忽职守罪。 严格来说,滥用职权的不作为,实际上也是一种行为,前一个案例中的行为是不制止、不报告,后一个案例中的行为是不追捕、不报告,是一种消极的行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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