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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当事人拥有哪些权力

2022-04-13 401人已浏览
  • 陈志荣律师

    陈志荣律师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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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委托进行贸易活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力: 1、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力; 2、介入买卖的权力; 3、提存委托物的权力,当委托人不取回委托物时,行纪人有权提存委托物; 4、留置委托物的权力,在委托人不支付报酬时,行纪人有权留置委托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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