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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可用别人已注册的商标来作为自己店铺的名称

2021-11-05 12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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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别人已注册的商标不能作为自己店铺的名称来使用。 对于加盟店而言并不需要注册商标而是使用的特许人的商标信息。商标具有唯一性和独占性,商标不注册,企业就没有商标的专用权。企业商品经营的好,其他商家也可以随便用,这样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对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质量和信誉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只有商标经过注册后,其他任何人均不可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同品类产品的宣传。 如果该注册商标属全国驰名商标,那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其做为自身创办企业或店铺名称字号,否则,即违反商标法;如果属一般商标,在征得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报国家商标局备案,即可将其做为店铺字号。其实到工商局申报企业名称时,如果该名称字号属注册商标,工商局是不会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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