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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有借条复印件债务人不承认怎么办

2024-07-01 17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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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向法院起诉归还借款,按规定应当提交原始借条或其他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等。这样法院才会支持诉讼主张。反之,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法院则不支持还钱的诉讼请求。 那么,只有借条的复印件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认可的,在诉讼中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而其不认可你出示的借条复印件,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借条是一致的,法院才会支持诉讼请求,否则将面临败诉的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n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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