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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

2022-12-16 17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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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苏州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如下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13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的小户型,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租赁住房,以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进70m’的小户型为主。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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