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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继承必须要公证的遗嘱的吗,是怎么回事的呢

2024-07-01 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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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该通知中曾明确规定继承房产、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接受赠与房产、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等四种情形必须进行公证。而该通知的废止表明上述四种情形将不再进行强制性公证,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终于可以不用公证了,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最低200元,按房产评估价值2%收费,公证费也可以省下来不少。所以这继承权公证的条例被废止后,很多人在继承房产时会简便不少。根据《不动产登记实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市民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不再要求强制公证,不仅节约了市民在办理业务时的费用,而且在程序上也更加简便。与此同时,不再强制公证并不等于不需要公证,在办理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争议仍然需要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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