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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修路应该如何收费?按人头收费?还是按户收费

2024-06-09 1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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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村、社道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十一五”期间,国家大兴农村公路建设,“十一五”期间规划的村道建设,是只解决通达村委会或村民集聚地,每个村只规划了一条,路基宽度大于3.5米的建设为水泥路,路基宽度不足3.5米的,发动群众拓宽路基后,建成碎石路面。规划内的通村公路建设是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和区县交通局的帮助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目前,国家“十二五”规划尚未下达。 “十一五”期间,县上为了调动广大群众修路积极性,采取以奖代补的政策实施“十一五”规划外村社道路,每公里补助3万元。规划外的村社道申报程序为:年初县上确定建设规模后,由乡镇发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征求村民意见,愿意修路,愿意按照县上确定的建设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2.8米,厚度不低于0.18米,强度不低于C30),能筹集建设资金的,填制“两表一决”,经村民代表签字,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汇总,上报县上,经县上审批后,下达建设计划。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县财政拨付补助资金。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公路法》等法律的规定,村社道路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一事一议”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该条社道公路应由该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筹资筹劳修建。 迁移户头了人都不在这个村了,还缴纳啥呢,说个不好听的,人死了销户了,你不能把死人拉出来再缴费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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