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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家父母贷款离婚后跟我有关系吗

2024-05-07 1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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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条款,若男方父亲以其个人名义进行贷款,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便应视为并非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界定却存在诸多见解和争议。根据相关官方条文,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事后被认定的债务形式,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各自名义为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均可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夫妻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产生的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债权方仍有权利通过相关证据证明此类债务系因共同需要产生。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共同债务可分为三类,即夫妻共同承认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和债权人证明的债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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