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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条件具备哪些条件

2023-05-18 49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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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工程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得施工许可证; 2、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成立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 4、施工图纸经过会审、图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已经修正; 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并进行交底等。 工程开工前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1、建设单位向当地发改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的申请报告; 2、发改部门出具项目立项的批复; 3、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搞项目的勘察(签订勘察合同); 4、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搞项目的初步设计(签订设计合同); 5、初设批复,然后搞正式设计; 6、施工图审查手续(签订审查合同); 7、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单位(建设局或规划局)办理项目规划手续; 8、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单位办理项目监督手续; 9、建设单位向当地消防管理单位办理消防审查手续; 10、建设单位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施工单位招投标工作,确定施工企业; 11、办理安全条件备案手续(施工单位); 12、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 13、委托工程实验检测单位; 14、开工建设。 综上所述,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订立合同。这是通行的规则,所采用的应是书面形式,使之明白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表示经济利益关系,订立合同时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体现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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