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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企业公章,以企业名义与别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2024-05-11 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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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效力待定,企业没有追认或者拒绝追认则无效 捡到企业公章不构成民法典所规定的表见代理的规定,虽然行为人有企业的权利外观,但是这个权利外观的形成不能归责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公章遗失被捡到不能归责于被代理人。即使相对人是善意的,但是由于不符合权利外观的形成需要归责于被代理人这一点。所以捡到企业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行为仍然是无权代理。如果企业不追认,即使对方是善意相对人,合同也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n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n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n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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