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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自首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2024-05-17 1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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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自动投案这一概念,主要是指在犯罪尚未来得及被察觉或是被发现却尚未被司法机构查获甚至尚未被民众扭送之前,该犯罪者会主动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管理之下,承受来自司法机关的审查以及裁决的行为。在这个问题上,司法实践过程中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和理解:第一,投案的时间界定。关于自动投入案件的时效范围,既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现之前,也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现之后,但是无论如何,都必须是在犯罪者尚未被抓捕归案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仅仅因为形迹可疑,被相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进行盘问、教育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发现,犯罪者选择逃逸,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能够主动投案,经过查证确实已经做好了投案准备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这些情况都应该被视为自动投案。显然,对于投案时间的放宽,有助于犯罪者选择弃恶从善,做出积极的决定。第二,投案的意志表现。自动投案作为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所采取的具有“主动性”的行为,是基于其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至于投案的动机,则因人而异。有些人可能是真心悔过,希望通过自首获得宽大处理;有些人可能是由于畏惧法律的威严,感到走投无路等等。无论是出于哪种动机,都不会对自动投案的构成产生任何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n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n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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