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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到原来办理结婚的地方办理吗

2022-04-28 256人已浏览
  • 胡婷婷律师

    胡婷婷律师专职律师

    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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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不需要到原来办理结婚的地方办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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