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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哪几种

2023-06-27 8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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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1、人身罚:行政拘留,《药品管理法》没有涉及人身罚的内容,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药品监管部门没有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权; 2、资格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者,“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等,除吊销上述许可证或撤销药品批准文件外,”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行政处罚有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财产罚: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声誉罚:是指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尊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 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可以做以下处理: 1、不良反应较轻时,一般停药后会自行消失,不用特殊处理。如果病情需要继续服用,可以对症处理,如服用阿奇霉素引起的胃肠道反应,可以饭后服用或者口服保护胃黏膜的药物磷酸铝凝胶; 2、如果药物不良反应严重,引起急性肝损伤,出现转氨酶增高,停药的基础上使用保护肝脏的药物复方甘草酸苷。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时,需要立刻静点葡萄糖酸钙和地塞米松脱敏治疗。 综上所述,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四种,人身罚,资格罚,财产罚,声誉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都可以给予行政违法行为相应的处罚。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就是行政处罚的对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该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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