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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总则的规定是什么

2022-06-17 403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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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特别法人总则的规定是: 1、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特殊法人; 2、具有独立资金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 3、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义务由继任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城乡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城乡合作经济组织的,依照其规定; 6、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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