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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将毒品犯罪规定为国际犯罪的公约是

2020-08-02 1,42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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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次将毒品犯罪规定为国际犯罪的公约是《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法律依据
《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一条定义除另有明文指出或上下文要求另作解释者外,下列各项定义应适用于整个公约:(a)“麻管局”系指《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及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该公约设立的国际麻醉品管制局;(b)“大麻植物”系指大麻属的任何植物;(c)“古柯植物”系指红木属的任何一种植物;(d)“商业承运人”系指为了报酬、租雇或任何其他利益而从事客运、货运或邮件运送的任何个人或公营、私营或其他实体;(e)“麻委会”系指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麻醉药品委员会;(f)“没收”系指由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下令对财产的永久剥夺;(g)“控制下交付”系指一种技术,即在一国或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督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本公约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质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按本公约第三条第1款确定的犯罪的人;(h)“1961年公约”系指《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i)“经修正的1961年公约”系指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j)“1971年公约”系指《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k)“理事会”系指联合国经济及社会整理会;(l)“冻结”或“扣押”系指根据法院或主管当局下达的命令暂时禁止财产的转让、交换、处置或转移,或对财产实行暂时性扣留或控制;(m)“非法贩运”系指本公约第三条第1款和第2款所列的犯罪;(n)“麻醉药品”系指《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及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该公约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的任何天然或合成物质;(o)“罂粟”系指催眠性罂粟科的植物;(p)“收益”系指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按第三条第一款确定的犯罪而获得或取得的任何财产;(q)“财产”系指各种资产,不论其为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动产或非动产、有形的或无形的;以及证明对这种资产享有权利或利益的法律文件或文书;(r)“精神药物”系指《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附表一、二、三或四所列的任何天然或合成物质或任何天然材料;(s)“秘书长”系指联合国秘书长;(t)“表一和表二”系指依此编号附于本公约后并按照第十二条随时修订的物质清单;()“过境国”系指既非原产地亦非最终目的地,而非法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质经由其领土转移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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