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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怎样的?

2020-03-14 10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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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具有城镇户口; 2、本人及所在单位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从后往前推算); 3、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购买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协议,并有所需规定比例自筹资金; 5、有《担保法》规定的资产为贷款抵押或质押; 6、同意办理置业担保或抵押物财产保险; 7、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8、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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