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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廉租住房谁能申请

2022-04-12 490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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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简言之,廉租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制度。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关于谁能申请廉租住房的问题,应该登录各市的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查询相关文件知悉,各市的申请条件不同。例如《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便规定了申请廉租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的申请条件。
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 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查、公示通过的家庭和单身居民。 第四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但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申请续租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申请廉租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享受廉租保障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 (三)申请人属于经民政部门按本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办法规定认定的低收入居民(包括低保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员)且已经取得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者《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等低收入证明文件。未经认定为本市低收入居民的共同申请人,不计入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 第九条 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廉租保障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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