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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主体是

2021-12-22 2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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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主体为科学技术活动的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六大类主体。 违规行为包括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在处理措施方面,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包括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等10类处理措施。对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行为,可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取消一定年限直至永久管理、承担或 参与科技活动的资格。
法律依据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四)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五)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 (六)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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