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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有哪些

2021-12-24 21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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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具体如下: 1、认真落实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2、结合实际完善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害岗位职工按规定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组织的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教育、培训; 4、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向员工客观、真实的告知职业危害情况; 5、按照相关规定,托有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机构对接害岗位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在职业卫生公示栏中予以公布; 6、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机构进行危害检测,检测结果在职业卫生公示栏中予以公布; 7、年内继续按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予以完善; 8、继续完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监测报警装置的配置,并做好相关装备的维护保养; 9、制定重大突发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购置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11、按规定做好接害岗位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认真做好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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