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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暖气费

2021-12-15 10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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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郑州市暖气费是计费面积乘以0.19元/㎡每日乘以120天。 居民用热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套内建筑面积计费,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 供热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规范化服务,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开,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二)建立并妥善保管热用户档案; (三)指导热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 (四)编制供热设施检修计划时,应当避开供暖期; (五)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并做好测温记录; (六)定期维修、维护供热设施。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热负荷、供热参数、供热时间、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载明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一个完整的供暖期。 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与用热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时,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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