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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相关问题

2020-04-30 36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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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程序: 1、选民登记 (一)选民登记单位。乡镇人大选举选民登记是按选区进行的。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实践中选民登记一般以户籍为准,若户籍不在该选区也可以登记为该选区选民。而村委会选举选民登记是按村进行,不存在划分选区的问题。 (二)选民资格确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宪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具体到某个村村民选举权的确认与选区选民的确认有所不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认以户籍在本村并在本村居住为准;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若本人表示参加选举也应当列入;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也可以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三)选举资格申诉。对于确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异议的,选举法规定,“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规定可以到法院起诉这一法律救济途径。 2、选举机构 选举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村委会换届选举,乡级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部署、监督村委会进行选举工作。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经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1人为主任,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法律没有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受谁的领导,体现了高度的村民自治。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相关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机构成员,依法保障选举委员会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公正立场,以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一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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