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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共有房屋如何除名呢

2021-01-19 20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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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间有两种离婚方式,其申请离婚后对房屋进行过户的,首先要确定房屋归哪一方所有,确定房屋归属后,再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分别需要: (一)协议离婚: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须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民政档案部门印章); 3、离婚证以及能说明属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 4、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5、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此外,如离婚协议书中未注明原婚姻登记时间,还须提供原结婚证明。 (二)诉讼离婚: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以及能说明属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 3、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 (3)如果产权设定抵押的,须提供银行同意函;如果原权证上的产权人姓名有错误,须补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4)离婚后更改房屋产权归属的征税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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