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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和附条件有什么区别

2022-07-15 8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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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附期限和附条件有什么区别 1、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区别如下: (1)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 (2)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有哪些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如下: 1、以期限能否肯定,可分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前者的时期是完全确定的,如某年某月某日;后者指事实的发生可以确定,但其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如某人的死亡日期; 2、从期限对法律行为所起的作用,可分始期和终期;附始期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到来时发生效力,因此,始期又称延缓期限;附终期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届满时丧失效力,因此终期又称解除期限; 3、从期限计算的方法,可分连续期间和非连续期间。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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