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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女朋友想不开我会有责任吗

2024-05-10 1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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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恋情火热之时,情侣之间互赠礼物、财物等行为可谓司空见惯。 在热恋消散之后,若想追偿曾经赠予伴侣的财物,则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斟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文规制,赠与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实践性合议,即其成立须同时满足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统一以及实际赠与财产的交付。倘若所涉赠与在恋爱期间属于贷款范畴,即须即时归还;若为赠与性质,则需审视是否基于缔结婚姻之目的或是特定条件而为之。在此情形下,对于恋爱关系或订婚中的一方向另一方赠送价值较为昂贵的物品及特定数量的金钱,通常应当予以返还。 若原物已不复存在,或者接受方无力偿还,则相应地应以折现费用予以补偿亦或不予追索。倘若赠与人以财物为诱饵,滥用异性情感及他人信任,存心不良,甚至行为恶劣至极,即便送出数额颇丰的财富,仍可主张返还。因此,在恋爱过程中,赠予对方财物之后,如果双方感情破裂,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款,就是否要求返还财物做出决策。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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