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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不得出现哪些行为

2020-08-21 25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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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融资融券业务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1、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2、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3、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4、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5、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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