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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新规定

2020-09-06 82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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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个人征信新规:1.按揭贷款、信用贷款没有按期还款;2.信用卡透支消费没有按时还款;3.贷款利率上调后仍按照原金额还款导致还款金额不足部分法院裁决的经济类判决;4.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时,第三方没有按时偿还贷款;5.欠税、交通违规、手机号停用欠月租形成逾期、水电气费逾期不交或拖欠滞纳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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