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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2024-05-10 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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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要约的撤回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之所以允许要约人可以撤销其要约,体现了法律对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尊重。 要约人撤回要约,需要通知对方当事人。任何一项要约都可以撤回,只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由于撤回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因此,在要约被撤回时其并未生效。因此,要约的撤回实际上不会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 撤回通知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先期到达或者同时到达对方,但因途中障碍而迟到的,受要约人应当在收到撤回通知时立即将迟到的情况通知对方未立即通知对方的,视为撤回的通知未迟到。 (二)要约的撤销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但是,以下两种要约不可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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