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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应该写哪些内容

2022-06-08 269人已浏览
  • 王炳亮律师

    王炳亮律师律所主任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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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协议书内容应写明以下几点: 1、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3、双方如果育有子女并且子女未成年,那么还要约定好抚养权和抚养费; 4、除此之外,双方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在协议中载明的,也可以协商一致后载明。 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否则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婚姻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者在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主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都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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