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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的“两步走”原则在具体执法案件中如何操作

2023-06-03 17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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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律适用的“两步走”原则在具体执法案件中操作如下: 1、适用一般原则和基本规定。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规定来判断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这一步骤通常涉及对法律条文的字面理解和解释; 2、考虑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一般原则和基本规定后,需要考虑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实际需要和合理性。这一步骤可能涉及对案件的事实调查、证据分析和合理推断等; 3、执法案件是指执法机构(如警察、检察院、法院等)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审判的案件。执法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进行处理,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实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司法谦抑原则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展开如下: 1、司法谦抑原则:是指如果能够通过道德、行政等手段对危害行为予以处理,便不再寻求刑法手段的惩罚性救济,伴随着该理念的发展其后又逐步拓展至民事审判等领域。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能动性进一步增强,虽然检察机关负有监督行政权依法有序运转的法定职责,但倘使不设定合理的边界,则容易造成权力的失控,混淆检察权与行政权的行使范围; 2、行政公益诉讼的首要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而行政机关是通过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定义务,如果检察机关逾越权力行使的边界,则显然背离了其法律监督的属性及宪法定位。同时,行政管理事务纷繁复杂,随着科技的发展及社会分工的细密化,其愈加呈现出极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检察机关囿于职权分配及司法专门化发展的导向,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判断时可能存在专业人才缺失、知识储备不足。因此,构建行政公益诉讼中司法谦抑原则的展开范式便显得相当必要; 3、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管理在根本目的上具有“趋同性”,其皆在于维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而两者在履行职责的手段上却因国家机构及权力模式的设置不同呈现出差异化,延伸出以社会秩序管理及监督国家机关为倾向的权力运作方式。司法谦抑原则与检察权的谦抑属性一脉相承,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引入及适用,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履行公益监督职权时应当保持一定程度的理性,抑制行使检察权冲动,尊重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时所做的初次判断及对专业技术性问题的处理。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谦抑原则,首先要妥善解决好如下关系: 1、是司法谦抑与依法监督的关系。要求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保持一定的克制与礼让,并非让其放弃监督,而是合理把握谦抑的限度,充分协调发挥司法功能,通过严格限定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合理认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标准等,规范权力运行方式; 2、是司法谦抑与积极、稳妥拓展受案范围的关系; 3、司法谦抑原则蕴含的意旨在于恪守一定的保守意识,而行政公益诉讼则处于不断的探索与完善之中,其必须与时俱进,尤其是在受案范围拓展上应契合时代需求,紧盯特定时段侵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重灾区”。通过引入适度谦抑理念,构建以“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为基本依据的拓展模式,在司法谦抑与开拓创新之间寻求技术上的平衡点,既不能过分谦抑、墨守成规,也不能罔顾法理、激进冒失。是司法谦抑与维护公益的关系。 综上所述,司法谦抑原则与维护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并不矛盾,维护公益是司法谦抑的底线,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权时皆要立足于此,选取更加精准的监督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优势,维护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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