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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是什么样的性质

2021-03-16 5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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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婚约期间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以结婚为目的,而订立的无偿赠与合同,并不是单纯的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而是以不能结婚为解除条件的附条件赠与。 婚约期间赠与的财物如果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要求返还: (一)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来说,婚约期间赠送的财物是要返还的。 1、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包括财务、礼品、信物等,如金银首饰、纪念品等,受赠方应当返还给赠与方,原物损坏、灭失的,应折价赔偿。 但是如果价值不大或者价值虽大但确实无力赔偿的,可酌情减免偿还。 如果赠送的信物仅是一般的物品,如价值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则不必返还。 2、双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的花费,一般不予返还。于操办酒席、招待亲朋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约的一方赔偿。这也就是说你们在婚约期间的花费是不用返还的。 3、赠与物归属不清的,价值大的视为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约关系时予以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又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序,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完全以他们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及结婚证书为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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