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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丧失继承权

2021-05-30 15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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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其行为必须是以剥夺被继承人之生命为目的,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实施的不法行为虽为危害人身安全之行为,但不以剥夺其生命为目的,则尚不能构成杀害行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具体是指继承人中之一人或数人出于争夺遗产之动机而故意杀害与其居于同一顺序之其他继承人或先于其继承顺序之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其中虐待是指对被继承人的身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情节是否严重,应以客观情况决定,即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4、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这种行为妨害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行为,严重侵害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 6、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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