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怎么委托其他法院代为调查

2024-05-28 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48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委托执行规定》第2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也是对原委托执行制度的改革。过去,对委托执行的案件存在是委托法院的案件还是受托法院的案件等认识上的分歧,至今归属不明确,造成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之间执行权限划分不清楚。各地法院曾在实践中普遍将案件委托出去后做结案处理,但依据法律规定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委托执行案件在委托法院不能按结案统计,但委托法院已对案件基本丧失执行权。而受托法院一般又认为案件是其他法院委托来的,与本院所立案件区别对待,也不按收结案统计,致使委托案件执结率低且周期长,委托法院长期不能报结,形成案件的大量积压,超执行期限的委托案件逐年增多,形成恶性循环。为改变这一现状,有必要重新确定受托法院与委托法院的关系。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作为自己的执行案件。委托法院应当作结案处理,实现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权的彻底移转,以强化受托法院的承办责任。 实践中,法院之间往往存在大量的事项委托。事项委托根据实际需要而行使,不需要以满足本规定中委托执行的条件为前提,因此,应将其与案件委托明确区别开来,有必要明确作出规定。对仅涉及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是为了确保事项委托的顺利开展,需要对受托办理此类事项提出要求,明确受托法院具有协助义务。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