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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和收据有什么不同?收据可以代替发票吗?

2022-01-05 16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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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发票和收据的区别在于用途不同、结算不同、开具购买方式不同等,收据不可以代替发票。 发票是指税务部门印制的盖有税务票据监制章的收付款凭证,用于商业经营性收入,即应税业务,如劳务、货物转移等。发票通常有货物销售发票、商业零售发票、服务业发票、文化体育发票等。一般用于单位财务结算。收据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如行政收费、大中小学学杂费收取、罚没款等。 收据通常有行政事业收费收据、教育收费收据、行政非税收入收据、行政事业往来收据等。一般用于不需要财务结算的收付款凭证,不能用于单位财务结算。发票与收据两者有本质区别,不同经济内容的业务应收取或开具不同的发票或收据,收据不能代替发票。 发票、收据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发票印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的票据监制章,必须在税务局购买或开具;收据则购自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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