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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由什么人员组成

2021-12-22 32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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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主要由本民族人员组成。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三级。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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