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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没有法律规定

2023-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机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族人民依法选举的代表组成。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本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州州长、副州长,自治县县长、副县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根据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和自治县县长的提名决定,每届任期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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