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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4-05-24 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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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代表人等,因此前述人员均有权提出管辖异议,而非仅限制于被告该问题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颁布的新规定解决,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如何指定举证期限2008年12月1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举证时限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2008年实施的《举证时限通知》是关于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规定,2002年实施的《证据规定》是关于案件受理后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的规定从上述两款规定中可以看出: ①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后,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②法院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应不少于三十日; ③法院应在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后,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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