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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多久

2023-03-18 2,818人已浏览
  • 李鸿雁律师

    李鸿雁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

    擅长:行政诉讼、拆迁安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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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的,土地使用者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应当符合的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 5、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和所需资料: 1、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 (2)临时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意见)(原件); (3)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原件); (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用地勘测定界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原件); (6)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致)(原件); (7)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原件); (8)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 (9)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10)土地复垦方案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提交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原件); (11)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 (12)其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料。 审查通过后提供资料: (13)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需注明,本协议自批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4)临时用地补偿清册(验原件收复印件); (15)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2、调查 县局接到申请后,耕地保护股牵头,相关股室根据职能职责对地类、权属、临时用地条件、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结束后作出相应处理,再由耕保股综合各股室意见提交局领导审定。 3、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局领导审定后通知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4、资料收集全后,耕地保护股提出临时用地审查意见,组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5、交费、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 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耕地保护股3通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交纳有关税费费,接到批准文件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申请人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建设使用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以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参考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损失费等。 1、因工程施工需要,经批准临时借地的补偿,一般包括:青苗费、农作物年产值损失,还耕后地力恢复期的产值损失以及借地单位如无能力还耕的,还应根据耕地受破坏的程度,酌情支付还耕费。 2、工程施工借地的费用,统一以该地区的青苗补偿费为一个计算单位,按借地时间长短分别予以补偿。青苗费标准按现有的规定执行。 3、临时借用非耕地的按所在区(县)青苗费减半补偿,造成地上附着物损坏的按值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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