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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经营范围

2022-11-02 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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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款限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人员为主要服务爱人,提供乡下生产资料的买下,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乡下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乡下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人员为主要服务爱人。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要开展经营活动。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又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分别于公司等其他公司,所以必须以人员为主要服务爱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主要围绕合作社人员的需求进行,交易爱人主要限于本合作社人员。如以养鸭为主要人员的合作社,就应当以加入本合作社的养鸭农户为主要交易爱人,而不能以附近工矿区的居民为主要交易爱人。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围绕乡下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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