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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不等于劳动关系

2024-06-23 1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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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车辆挂靠≠劳动关系一名打工者为他人打工后被辞退,只因他人车辆挂靠于单位,故要求确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劳动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打工者赵先生的诉讼请求。从2004年12月起,赵先生受耿女士的雇佣,担任车辆押运员,由耿女士每月发放劳动报酬。耿女士曾将其使用的运输车辆挂靠于南汇某运输公司。2007年4月底,赵先生被耿女士辞退。2008年11月,赵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车辆挂靠公司的劳动关系,为其补缴小城镇社会保险费,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仲裁委以赵先生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赵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与运输公司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且赵先生也不在运输公司工作,运输公司也未支付给赵先生劳动报酬,故赵先生不受运输公司管理,与运输公司没有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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