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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的法律规定

2023-05-09 28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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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的法律规定: 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认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 2、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是明知实际借款人存在,应该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保证人和担保人的区别有概念不同,责任的划分不同等,具体如下: 1、概念不同: (1)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以保证人的信誉和财产来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2)而担保人则多是以其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债权人有权变卖、拍卖该财产; 2、责任的划分不同: (1)保证分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如果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则当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将由保证人代偿; (2)而作为担保人,如果债务人不还款,同样承担代偿责任,并将收到致给借款人的催债副本。 3、保证人不但自身负责,而且他的继承人也负责; 4、保证人不得承担超过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如果保证人替主债务人作出了清偿,可以对后者提起诉讼,以求获得偿还; 5、担保人、保证人的条件不同; 6、时效不同: (1)担保人的责任时效为还款日届满的6个月,如果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代偿责任,则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2)保证人就要看是否约定保证范围,如果未作明确约定,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则债权人有权在还款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协议中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类似内容,保证期间则为债务履约期满之日起的两年。 综上所述,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的法律规定,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认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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