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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恶意低价投标

2022-09-01 22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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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认定恶意低价投标有: 1、招标人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5、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规定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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