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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认可三期鉴定的理由是什么

2020-06-27 3,21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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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理由是从鉴定许可证中看出不具备做三期鉴定的资质。三期是指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时可以提出三期鉴定,法院移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各地法院对“三期”鉴定结果的态度不一,有的法院会认可,有的法院不予认可,也有的部分认可。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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