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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2024-06-24 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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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 “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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