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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耕补偿标准

2022-07-27 4,87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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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土地复耕的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复耕的补偿费,按照实际减产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由企业或者个人根据每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缴纳。其他土地损失补偿标准参照耕地损失补偿标准,减半征收; 2、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由复耕义务人与受损单位或者个人协商确定。 一、土地复耕范围包括: 1、由于露天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直接对地表造成破坏的土地; 2、由于地下开采等生产活动中引起地表下沉塌陷的土地; 3、工矿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场、电厂储灰场、钢厂灰渣、城市垃圾等压占的土地; 4、工业排污造成对土壤的污染池; 5、废弃的水利工程,因改线等原因废弃的各种道路(包括铁路、公路)路基、建筑搬迁等毁坏而遗弃的土地; 6、其他荒芜废弃地。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如下: 1、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和个人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可以列入基本建设投资或生产成本; 2、土地复垦还采取谁复垦,谁受益的政策,复垦土地者可以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综上所述,土地复耕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耕种的状态的活动。按照实际减产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由企业或者个人根据每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缴纳。其他土地损失补偿标准参照耕地损失补偿标准,减半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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