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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条件和领养资格

2022-11-07 321人已浏览
  • 陈万忠律师

    陈万忠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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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收养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没有子女。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继子女和收养子女。 (2)具备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指收养人不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要能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包括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等。 (3)未患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孩子的疾病。这类疾病主要是指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各类传染病等。 (4)年满30周岁。包括30周岁在内,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的,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收养孩子的基本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中国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如果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2)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3)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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